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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民生领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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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年以来,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精准重拳出击,严厉查处民生领域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阴市云亭某加工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案情简介:年10月9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不合格食品案件线索移送函,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年7月12日生产了手指年糕、小条年糕各20kg;年8月26日生产了手指年糕、小条糕(年糕)、米线各20kg;年8月11日生产了年糕20kg;年8月17日生产了年糕30kg;年10月19日生产了手指年糕30kg,均已售罄。当事人在上述食品生产过程中超范围使用了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切实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当事人作为食品小作坊,对食品添加剂相关要求不加重视,在生产过程中自作主张,超范围使用了食品添加剂,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该案的查办,有效遏制了食品生产厂家的违法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守食品安全红线。

案例二:江阴市新桥某小吃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年11月1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桔梗片、鸽子制作食品,宣称为“花旗参鸽子汤”,当事人未使用*参制作乌鸡汤,宣称为“*参乌鸡汤”,并通过店内的价格公示牌、美团网店进行宣传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处罚。

典型意义:近年来,食品经营领域餐饮环节通过虚假宣传的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不断出现。通过对本案的办理,打击了通过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以及扰乱市场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继续为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的竞争环境保驾护航。

案例三:江苏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某分店经营劣药、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案情简介:年4月18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1瓶“维U颠茄铝镁片Ⅱ”、包“医用外科口罩”已超过有效期;在药店仓库中发现38盒“磷酸奥司他韦胶囊”、20盒“布洛芬片”、8袋“复方板蓝根颗粒”、6盒“小柴胡颗粒”无法提供供货企业证照资料和进货票据,经查为非正规渠道购进。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出行*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经营劣药、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反映出该药店管理混乱,若售出可能会对消费者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其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更为销售假药、劣药的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给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带来严重隐患。该案的查办,对药店行业的规范性经营起到了提醒作用,也是警示药店经营者不要利欲熏心,应合规经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江阴某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作虚假商业宣传、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案情简介:年7月7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宣传其使用的超声治疗仪为“全层立体抗衰-轻松逆转肌龄……全球首台获NMPA认证的超声抗衰仪”,并在江阴53个小区的电梯内发布含有“BOTOX”(美国保妥适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等内容的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的证明材料,也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广告的审查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行*处罚。

典型意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号),将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列入毒性药品管理。当事人却把一款毒性药品宣传成超值好物、永葆青春靓丽的美容佳品、时髦的消费品,误导消费群体。该案的查办,打击了此类商家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的不正之风,对美容行业合法合规经营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案例五:江阴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假冒央企国企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年7月19日,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线索,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厂门口挂有厂名“中国化学工程某公司江阴某厂”(以下简称“江阴某厂”),且在办公场所发现以江阴某厂名义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经查,江阴某厂的营业执照名称被法院强制裁定更名后,当事人在对外经营时仍开具加盖江阴某厂质量检验章的质量证明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作出行*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假冒中央企业名号开展活动,对中央企业的经营发展、品牌形象、社会信誉带来不良影响,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该案的查办,打击了相关企业的不正之风,积极营造诚信、和谐的市场空间。

(来源:江阴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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