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的通知
医保发〔〕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及《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调整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以下简称《年药品目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药品目录》构成
《年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种,其中西药部分种,中成药部分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种。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种。
二、加强药品支付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将本次调整中被调入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被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其自付比例和报销比例,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年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三、做好目录落地工作
《年药品目录》自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尽早将谈判药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采购。协议期内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的,同通用名药品的直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规格与谈判药品不同的,直接挂网价格不高于按照差比价原则计算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省级医保部门可在同通用名药品挂网后,按规定对该通用名下所有药品制定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
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可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对其年度总额做出合理调整。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年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
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通过完善门诊保障*策、开通医保定点药店通道、合理调整总额控制等方式,推动《年药品目录》落地。各地要建立完善谈判药品落地监测制度,按要求定期向国家医保局反馈《年药品目录》中谈判药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情况。
各省级医保部门要加快原自行增补品种的消化工作,按要求清理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品种,推进用药范围的基本统一。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46号)和《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65号),自年3月1日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年谈判准入的17个药品仍按原*策由基金支付。
《年药品目录》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国家医疗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年12月25日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年)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范围参照本目录执行。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策约束力。一、目录构成(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和中药饮片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其中西药部分个,中成药部分个(含民族药93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个(含西药个、中成药59个),共计个。(二)西药、中成药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甲乙类管理,西药甲类药品个,中成药甲类药品个,其余为乙类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乙类支付。(三)中药饮片部分除列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品种个外,同时列出了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四)《药品目录》包括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6个;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二、编排与分类(五)药品分类上西药品种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中药饮片按中文笔画数排序。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六)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三、名称与剂型(七)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备注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八)西药剂型以《中国药典》“制剂通则”为基础进行合并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合并归类的剂型如下列:口服常释剂型:普通片剂(片、素片、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缓释控释剂型:缓释片、缓释包衣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口服液体剂: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干混悬剂、口服乳剂、胶浆剂、口服液、乳液、乳剂、胶体溶液、合剂、酊剂、滴剂、混悬滴剂、糖浆剂(含干糖浆剂);丸剂:丸剂、滴丸;颗粒剂:颗粒剂、肠溶颗粒剂;口服散剂:散剂、药粉、粉剂;外用散剂:散剂、粉剂、撒布剂、撒粉;软膏剂:软膏剂、乳膏剂、霜剂、糊剂、油膏剂;贴剂:贴剂、贴膏剂、膜剂、透皮贴剂;外用液体剂:外用溶液剂、洗剂、漱口剂、含漱液、胶浆剂、搽剂、酊剂、油剂;硬膏剂:硬膏剂、亲水硬膏剂;凝胶剂:乳胶剂、凝胶剂;涂剂:涂剂、涂膜剂、涂布剂;栓剂:栓剂、直肠栓、阴道栓;滴眼剂:滴眼剂、滴眼液;滴耳剂:滴耳剂、滴耳液;滴鼻剂:滴鼻剂、滴鼻液;吸入剂:气雾剂、粉雾剂、吸入剂、吸入粉雾剂、干粉吸入剂、粉吸入剂、雾化溶液剂、吸入气雾剂、吸入(用)溶液、吸入(用)混悬液、(鼻用)喷雾剂、鼻吸入气雾剂、雾化吸入用混悬液、吸入(用)气雾剂、雾化液;注射剂: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溶液剂、静脉滴注用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注射用无菌粉末、静脉注射针剂、注射用乳剂、乳状注射液、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粉针、注射用浓溶液。(九)中成药剂型中,丸剂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和微丸,不含滴丸;胶囊剂是指硬胶囊,不含软胶囊;其他剂型没有归并。(十)除谈判药品外,《药品目录》收载的药品不区分商品名、规格或生产厂家。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通用名中包含罗马数字的药品单独列出。(十一)“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具体如下:1.西药部分第号“缓解消化道不适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包括:复方颠茄氢氧化铝片、复方嗜酸乳杆菌片、复方碳酸钙咀嚼片、复方消化酶胶囊、复方胰酶散、复合乳酸菌肠溶胶囊、铝镁颠茄片、铝镁混悬液。2.西药部分第号“抗艾滋病用药”是指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方案内的药品。3.西药部分第号“青蒿素类药物”是指原卫生部《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修订稿)》中所列的以青蒿素类药物为基础的处方制剂、联合用药的药物和青蒿素类药物注射剂。4.西药部分第号“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包括的品种如下列:氨酚伪麻胶囊、复方氨酚美沙糖浆、氨酚伪麻颗粒剂、复方氨酚那敏颗粒、氨酚伪麻美芬胶囊、复方氨酚葡锌片、氨酚伪麻美芬片、复方酚咖伪麻胶囊、氨酚伪麻美芬片(Ⅱ)、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氨酚伪麻美芬片(Ⅱ)/苯酚伪麻片、复方锌布颗粒剂、氨酚伪麻美芬片(Ⅲ)、复方盐酸伪麻*碱缓释胶囊、氨酚伪麻那敏胶囊、复方愈创木酚磺酸钾口服溶液、氨酚伪麻那敏胶囊(夜用)、复方愈酚喷托那敏糖浆、氨酚伪麻那敏片、咖酚伪麻片、氨酚伪麻那敏溶液、美酚伪麻片、氨咖麻敏胶囊、美敏伪麻口服液、氨咖愈敏溶液、美愈伪麻胶囊、氨麻苯美片、美愈伪麻口服溶液、氨麻美敏口服溶液剂、美愈伪麻口服液、氨麻美敏片、喷托维林氯化铵片、氨麻美敏片(Ⅱ)、喷托维林氯化铵糖浆、氨麻美敏片(Ⅲ)、扑尔伪麻片、贝敏伪麻片、双扑伪麻颗粒、布洛伪麻分散片、伪麻那敏胶囊、布洛伪麻胶囊、右美沙芬愈创甘油醚糖浆、布洛伪麻颗粒剂、愈创维林那敏片、布洛伪麻片、愈酚喷托异丙嗪颗粒、酚咖麻敏胶囊、愈酚维林片、酚咖片、愈酚伪麻片、酚麻美敏胶囊、愈美胶囊、酚麻美敏片、愈美颗粒剂、酚美愈伪麻口服液、愈美片。四、限定支付范围(十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或住院医嘱,参保患者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儿童或有临床证据证明为智力障碍的成人参保人员,由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使用与目录药品名称和剂型相同的非处方药品发生的费用,可以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十三)“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规定了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经办机构在支付费用前,应核查相关证据。1.“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仅限参保人员门诊使用和定点药店购药时医保基金方予支付。2.“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及症状、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适应症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根据病情合理用药。3.“备注”一栏标注了二线用药的药品,支付时应有使用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证据。4.“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5.“备注”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的药品,是生育保险基金可以支付的药品,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发生的与生育有关的费用时也可支付。(十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还规定了药品的支付标准及协议有效期,支付标准包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十五)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方案内的药品,不属于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治疗艾滋病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十六)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第-号“胃肠外营养剂”需经营养风险筛查,明确具有营养风险,且不能经饮食或使用“肠内营养剂”补充足够营养的重症住院患者方予支付。(十七)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第-号“肠内营养剂”,需经营养风险筛查,明确具有营养风险,且应为不能经饮食补充足够营养的重症住院患者时方予支付。(十八)中药饮片部分标注“□”的指单独使用时不予支付,且全部由这些饮片组成的处方也不予支付。五、其他(十九)中成药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的‘麝香’是指人工麝香,‘牛*’是指人工牛*、培植牛*和体外培育牛*。含天然麝香和天然牛*的药品不予支付。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